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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凌示范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

来源: | 发布日期:2010-12-06 | 阅读次数:

关于做好2010年度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

杨社保发〔2010〕4号

驻区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:
      根据陕人社发〔2010〕141号、杨管办发〔2009〕21号、杨管人劳函〔2009〕28号及杨管社保发〔2010〕2号文件精神,为保证我区2010年度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进行,现将参保缴费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:
      一、参保范围
     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(包括民办高校、独立学院、成人院校)、科研院所(以下统称高校)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、全日制研究生(不含在职),纳入示范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。
      二、缴费标准
      2010年度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筹集标准为每人140元,其中个人缴纳20元,财政补助120元。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家庭的大学生,个人缴纳10元,财政补助130元。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家庭的大学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县(区)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持有二级及以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,由大学生本人填写《杨凌示范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低保、重残情况表》,学校医保办进行审核并报示范区社保中心核定后建档保存,同时在大学生医保信息系统(学校端)中进行标识。
      三、缴费时间及待遇享受期
      缴费时间为2010年10月1日—2010年11月30日,待遇享受期为2010年9月1日—2011年8月31日。
      四、工作要求
     (一)各高校在新生参保数据录入系统之前,在大学生医保系统(学校端)中,将毕业学生设置为停保状态,并将停保人员名单报示范区社保中心,新生数据可在停保工作结束后录入。
     (二)各高校要积极做好参保缴费的各项准备工作,要针对入学新生(新生参保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)做好大学生医保政策宣传工作;要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,确保学生参保缴费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。
     (三)各高校将大学生的参保资料按规定进行整理、汇总、装订、存档,并按要求上报相关报表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一○年十月二十一日